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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当!你想知道的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创业政策在这里!
发布日期:2017/5/17  供稿:秘书处  点击量: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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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的创新创业政策


1.鼓励域外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知名企业家等高端人才,特别是吉林籍高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省引才计划重点向创业类人才和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倾斜,对入选省引才计划的创业人才,省人才开发基金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2.设立“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重点表彰奖励在省内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且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杰出科研人才、企业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省人才开发资金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资金。充分发挥受表彰奖励人才的典型示范作用,鼓励各类人才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建功立业。

(以上来源于《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3. 对于引进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由省人才开发基金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资助。由落户园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50平方米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

    

4.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资金,视同省级奖金,按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5.引进人才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企业落户园区通过提供风险投资、担保贷款等方式,协调解决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投资。

    

6.引进人才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依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企业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8.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引进人才带领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优先推荐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高级专家人选,积极推荐为两院院士人选。


9.为我省企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申报一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引进人才研发的产品进行产业化和规模化生产时,可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符合规定的,给予3年期内3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

(以上来源于《吉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吉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可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


1.居留和出入境


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公安部审批。按照外籍引进人才的申请,省人社厅按规定办理《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海外引进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或是否为本地户口,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2. 落户


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在吉林省内落户,具体手续由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


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和落户手续。


国内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子女,愿意到吉林省内落户的,由公安机关按程序办理。(请到各市州的侨办申请办理落户)


3. 通关


省内各海关对海外引进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54号)提供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622号)相关要求办理。


来吉林省定居或在吉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海外引进人才,进境时携带国家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物品,海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另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国(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4. 社会保险


凡与省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吉林省创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本省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参保业务。


5. 医疗


经用人单位同意,引进人才享受吉林省特诊医疗待遇,纳入二级保健对象管理,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医疗保险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补贴资金。


引进人才到本人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门诊、检查、治疗、住院等绿色通道服务。


列入省人才办每年高层次人才年度体检服务范围,建立专门的引进人才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健康指导等服务。


6. 住房


引进人才在吉林省购买住房,享受市民同等待遇,按首套住房提供公积金贷款;引进人才单位或当地政府可以对其购买住房提供资金补助,符合合同规定的,住房产权归引进人才个人所有。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省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省及有条件的市州应当建立留学人员公寓、博士后公寓等人才公寓,供引进人才短期租住使用。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执行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7. 税收

 

外籍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8. 职称评聘


引进人才参加职称评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引进人才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己满,可向各级政府人社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应岗位职务待遇。


引进人才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在国(境)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含执业资格),经省级人社部门验证后,用人单位予以优先聘任。聘期内,享受本省同类人员相同岗位职务待遇。


9. 配偶安置


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本省并愿意在本省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确有困难的,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可根据本人意愿,协调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委托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10. 子女入学


海外引进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属归侨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的,给予增加分数照顾。

 

省、市州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省内重点实验示范校(园),确定一批“引才子女定点国际学校”,为引进人才子女入托和就学提供省内优质教育资源。


11. 其他政策


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由用人单位委托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其职称评审、社会保险等事宜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引进人才可在本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持国(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引进人才,可凭国(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引进人才可免费办理省、市图书馆图书借阅证,提供代检、代查等科技情报查询服务。


各级人才办建立引进人才联谊会,定期组织开展体育休闲、文化娱乐等方面活动。

(以上来源于《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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