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吉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省侨联法顾委”),是由吉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领导的法律顾问机构。
第二条 吉林省侨联法顾委以为侨服务、维护侨益为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吉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向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为吉林省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开展依法维护侨益工作提供咨询和帮助。
(三)协调处理重大涉侨案件,接受委托对涉侨案件进行研讨、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四)配合吉林省侨联开展有关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合法权益状况的调研,为侨联参政议政、维护侨益工作提供建议。
(五)协助吉林省侨联参与有关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咨询、研讨工作。
(六)开展海内外华侨华人律师的友好交往活动。
(七)开展对贫困归侨、侨眷的法律援助工作。
(八)承办吉林省侨联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机构与人员设置
(一)本机构采取聘任制。由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10人。
(二)组成人员由省侨联文化宣传处向省侨联主席办公会提交建议名单,征求有关部门和本人同意后,由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三)由吉林省侨联文化宣传处承担法顾委日常工作。
第五条 年会
法顾委年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里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
(二)交流工作情况;
(三)接受省侨联委托,讨论并对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工作方法
(一)根据工作需要,吉林省侨联法顾委委员免费接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电话预约咨询。如果接受委托代理法律事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二)根据吉林省侨联工作总体部署,可组织安排调研活动,调研活动一般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依法维权工作建议,供吉林省侨联参考。
(三)根据侨联工作需要,可邀请法顾委成员参加或列席吉林省侨联的有关会议、活动,或组织学习。
(四)积极参与对贫困归侨侨眷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 吉林省侨联法顾委的工作经费由吉林省侨联负责。
第八条 法顾委委员工作纪律
(一)遵守《中国侨联章程》,维护吉林省侨联声誉,贯彻执行吉林省侨联的决议,完成吉林省侨联和法顾委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未经吉林省侨联和法顾委批准,不得在任何地区、部门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办公室;
(三)未经吉林省侨联及法顾委同意,不得以吉林省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名义举办或参加活动、印发文件等事宜。
第九条 法顾委委员参加法顾委调研、案件协商、修改法律文件等有关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吉林省侨联负责。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吉林省侨联。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